有企業提問:公司通過掛牌競拍獲得的地塊及地上建筑物(包括建設項目),原建設項目已辦理了環評批復、排污證及環保驗收等手續,公司競標獲得之后,生產工藝、生產內容、生產規模、生產設備及環境保護設施等都不改變,請問是否還需要重新辦理有關環保手續?
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:您好,若建設項目的性質、規模、地點、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均不變化,僅項目實施的主體發生變化的,無需重新辦理環評手續。按照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等規定,排污許可證的申領主體應是排污單位。具體事宜,建議進一步咨詢地方生態環境部門。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
以上信息來源:廣東省生態環境廳
需要注意的前提是建設項目的性質、規模、地點、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均不變化。這樣才不需要重新辦理環保手續。若其中有變動的可以咨詢我們東莞景藍環保,我們在這方面有豐富的經驗來解答你的疑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