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驗收的問題,有人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問:
本建設項目于2010年取得環評批復,并于當年建設完成并投產,有廢氣治理設施,但未驗收。因2017年前是由環保部門組織驗收,2017年后由企業自主驗收,請問,現在(2024年)還需要按照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十七條開展自主驗收嗎,有沒有相關依據文件。
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:
您好,根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十七條的規定,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自竣工后,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,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,編制驗收報告,驗收合格后即可投入生產。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
以上信息來源:廣東省生態環境廳
按照答復的內容,建設項目應該盡快進行驗收,合格后方可投產。而且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建設項目現在和取得批復時相比較,是否產生重大變動。如果建設項目產生了重大變動,那必須根據變動情況重新編寫環評交給生態環境局審批。待審批通過后建設,并在自主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