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東坑分局執法人員近日根據群眾提供的線索,到東坑鎮寮東路某模具有限公司開展調查,發現該企業未按規定使用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。
經查,該企業從事家用電器塑料配件加工,已辦理相關環保手續,設有注塑、五金機加工、碎料等工序。現場檢查時,該企業注塑工序正在生產,車間部分窗戶打開,注塑機配套建設的部分廢氣收集罩未對準注塑機射出口,配套的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開啟,導致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。執法人員現場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制作雙筆錄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條規定,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并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;無法密閉的,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。
東坑分局提醒廣大企業,在日常生產經營時,務必加強管理,確保污染防治設施同步正常運行,污染物達標排放。
出自:東莞市生態環境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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